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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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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交际活动中,言语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交流方式,言语行为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下面是本站小编带来的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范文篇1:《试谈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一曲)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遗嘱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赌)。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实际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tuit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4)表达类(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三、结语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外语教学从以语言形式和教学方法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教学内容为中心。这样,使得学习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知道了正确的句子结构,而且还学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语言使用问题的基本理论,它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范文篇2:《浅谈通过言语行为理论透析奥斯汀和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语言 哲学

〔论文摘要」20世纪初,西方传统哲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1962年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这一概念,此后,美国哲学家塞尔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修正和完善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在新时期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域。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首先是由英国牛津大学的哲学家奥斯汀((J. L. Austin)1962年在他的著名哲学著作《论如何以言行事》里提出来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Aus-tin, 1962)。奥斯汀把注意力集中在语言的使用上,把语言的使用视为一种行为,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开拓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

塞尔((J. R. Searle)是奥斯汀的学生,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不过,他对“言语行为本身夕,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两者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 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奥斯汀和塞尔都是语言哲学家,他们对语言的研究都是在哲学轨道上进行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口

一、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话语是一种行为,它不仅包含“言有所述”,而且包含“言有所为”,甚至涉及“言后之果”(Austin, 1962) o

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是英国的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奥斯汀把“言有所述”的句子称为述谓句(constatives),如句子“ 中国在亚洲”和“天在下雨”,这两句话有真假值,即对这两句话,我们可以问:“这句话是真的吗?”另一方面,他把“言有所为”的句子称为“施事句”C performatives ),如老师对一个学生说:“我要求你认真听讲。”起初,奥斯汀把他的主要力集中在对“述谓句”和“施事句”的区分上。不过,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人,他发现述谓句和施事句的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他的观点,施事句的典型句式为“我+施事动词(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其他成分)”,诸如“我命令……”,“我宣布……”,“我请求……”等等。然而述谓句也可以用这种句式,如“我宣布我是一位歌星”,说者一方面在做宣布,是一种行为,另一方面也在做陈述。所以,他发现述谓句与施事句两个概念之间其实并无实质的区别。

摒弃了述谓句与施事句的区分,标志着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飞跃。他认识到,归根结蒂,我们所要阐释的唯一现象就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这时他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即一个人说话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说,说话行为指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为说者所为;施事行为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即语力,为说者所为;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为说者与听者共同而为。

奥斯汀首先提出了 现代哲学意义上的言语行为概念,但他还没来得及进一步发展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就过早地去世了。不过,这一理论提出后很快便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这一理论把客观世界、人的思维以及语言三者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使得人们对语言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正式出场

塞尔首先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个概念,他认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说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 Searle ,1965)

间接言语行为在语言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问句不是疑问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在实际的言语行为交际过程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是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就可以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说话人和听话人可能已经感觉不出这类言语行为在字面上的施为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为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

奥斯汀的功劳在于开拓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而塞尔则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不但丰富了言语行为理论,而且为解释语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它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和如何大量使用间接言语行为,使得我们明白不仅要了解话语的字面意义和交际的内容,还要了解说话人的目的以及说话所进行的语境,这对我们重新理解“语言”这一概念提供了哲学思考的新视角。

三、奥斯汀和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1.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

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 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生了“语言转向”,产生了语言哲学。所谓的语言转向,指的是哲学将语言的研究对象作为自己探讨研究的对象,从哲学的角度对语言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关于语言意义和语言使用所进行的哲学研究。(付习涛,2004)就语言哲学而言,“它的首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够以适当的、准确的方式使用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我们的思想”(涂纪亮,1996)。西方哲学界之所以出现“语言的转向”,是因为哲学家们认识到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必须首先弄清楚语言的意义,而研究语言的意义正是语言哲学的首要任务。言语行为理论源起于哲学家对意义的研究,它是一种对语言的意义进行研究的理论。 2.奥斯汀的语言 哲学观

“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逻辑实证学派主张从逻辑方面分析 科学语言中的语句或命题的逻辑结构,他们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要么是描述事物的状态,要么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须要具备其一,否则说出来的话语便是无意义的,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必须满足语义的真值条件,即这种陈述必须具有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可以被验证真伪。(Yule, 2000)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日常语言学派着眼于对日常语言,即 自然语言的分析。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属于日常语言学派,他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了异议,认为“许多陈述只不过是‘伪陈述’( pseudo- 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是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Austin, 1962)。他在探讨语言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人说出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许多其他的行为。换言之,语言不仅是用来描写和陈述客观世界的,而且也是一种行为。他指出:“所谓的‘毫无意义的’‘伪陈述’本来就不是用来做陈述之用的,它们的意义在于以言行事。”这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哲学观点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3.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继承并 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的理论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则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做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对西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从言语行为角度研究语言现象,打破了传统上对语言的静态研究(梁骏,2000);其次,塞尔对言外行为分类标准的研究是他对 现代语言哲学的一大贡献(韩静静,2009);再次,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整体研究有力地促进了语言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塞尔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并且把它放在更大的哲学背景下加以论述,强调言外行为的研究,强调说话人的意识活动和心理状态对言语行为的影响与作用,因而使得他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语言分析哲学研究方面毫无疑问地成为了一个标志性的符号和领军人物。

四、结语

哲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既是对语言的哲学思考,也是对语言哲学的新发展。以奥斯汀和塞尔为代表的两位哲学家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作出了巨大贡献:奥斯汀把人们使用语言的这个常识提高到哲学上来阐述,开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的先河;塞尔在此基础上又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开辟了语言研究和语言哲学研究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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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健词:言语行为理论 价值 缺憾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种功能描:描述世界,创造世界与心智加工,纠正了传统的语言单一功能,进一步明确了语言的重要性。本文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并对该理论的价值与缺憾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一、引言

Austin与Seade的言语行为理论,和Grice的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理论一起促进了语用学的研究,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言语行为理论得到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不同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如Leech(1981, 1983)son (1980, 1983 ),顾曰国(1989,1994),陈海庆、张绍杰(2001),张绍杰(1994),辛斌(1995),段开成(1988),束定芳(1989),苗兴伟(1999),扬清(1989)等等。本文作者也 参考了国内外多方面研究成果,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分析指出其应用价值和 哲学意义,并探讨了言语行为理论的缺憾与不足。

二、Austin(1911一1960)与Searle(1932一)的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任何一种语言里话语的数量从理论上讲都是无穷的,但人们运用这无穷的话语所能达到的交际目的的种类则是有限的。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不论我们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们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二)Austin对表述句与施为句的区分

Austin指出(1962),很久以来,哲学家(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 ),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

Austin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 -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他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Austin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前者为表述句。( constative,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描述状态、报道事态。)表述句的话语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后者为施为句(performative )。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

区分表述句和施为句的标准之一是看语句中是否含有施为动词(Performative verbs ) 。Austin认为,有多少种施为动词就有多少种施为行为。他把施为动词分为5大类(1962, 150 - 163):裁决类(verdictive );行使类(exercitives);承诺类(permisives);阐述类( expositives);表态类(behabitives ) 。

Auatin区分表述句与施为句,推翻了认为逻辑一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传统认识,这是他的一个巨大贡献。但是,他的分类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系统性而受 到人们的批评。他的学生Searle认为Austin混淆了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之间的关系,认为不应该把行为动词的有无作为划分言语行为的标准。此外,不应该把有些根本不具有施为性的动词也罗列在施为动词的分类中。如承诺类中的计划(to plan),它不具有施为性。Leech (1983: 176)也批评Austin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指出,那些认为施为动词与 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这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一个事实:语言形式与语言功能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研究过语用失误的人都熟悉Thomas。她 (1995)在“Meaning in Interaction: An Introduction topragmatics”中分析指出, Austin的施为假设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 自然语言中根本没有可将施为动词与其他动词区分开来的形式或语法手段;2)施为动词的出现不一定能保证某一行为的实施;3)没有施为动词同样可以以言行事。不过Tho~认为,Austin的施为句的研究虽然不严密,不 科学,但是对施为动词的研究却是必不可少的。她(1995:33一41)对以施为动词为依据的施为句进行了重新分类.即:元语言施为句;仪式性施为句;协作性施为句;群体性施为句。

(三)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Austin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这些合适条件包括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等。(1962,2002:14一15)。现在归纳如下:

1)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此外,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

2)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

3)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

不过Austin在寻求施为句的话语的语言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至少使我们从反面得到启发:对语言功能的判断,不能单以语言形式为依据,而这点后来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四)Austin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Austin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甚至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 state that I am responsible 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

Austin认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话语,并按规则将它们排列成合格的词、句子。这种发出语 音,说出有意义的语词、语句的行为,Austin称为“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第二种行为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 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义。Austin称这种意义叫做 "il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为,简称语力)。第三种行为Austin称为“per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为)(1962/2002:101)。行事行为跟说话人的意图有关,而取效行为却跟说话人的意图无关。它只指一句话导致的结果,不管这是什么,如:我们说了It is cold in here。听话人有可能马上采取行动,说明他明白了我们的意图。但听话人也可以无动于衷,假装没有听懂(当然有时可能听话人确实没有听懂或明白说话人的意图。)

Auatin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许多人就此展开了讨论,其中对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争论尤其激烈,很多人不同意Austin的分析法。他的学生Searle也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批评并进行了 发展,将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和规范化。

(五)Searle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在继承和批判他老师的日常语言哲学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和“严密化”,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1965年,Searle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言语行为”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雏形,并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建构了他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框架。此书的出版标志着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即我们所称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1)和Austin一样,Sean。也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做出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声称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 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与语言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学哲学是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语词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是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所指、真理、意义和必然性,从哲学上给以明晰的描写。”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某种方法的代名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某一学科的代名词。他(1969;4)明确指出,他虽然有时使用语言学哲学,但是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

3 ) Searle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Sauss,所说的“语言”这一范畴。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行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牵涉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但Searle认为,任何纯粹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还必须说明这些特征如何被用来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必定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反之,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必须通过某一句话语方能实施。 4)在Searle看来,很难说对句子意义的研究和对言语行为的研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当然,这种观点有人接受,有人提出异议。

5)在(言语行为)(1969)中,Searle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在他看来,locutionary act只不过是illocu-tionary act的一个类。发话行为是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是通过做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

6) Searle认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同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如:

( I ) W ill John leave the room?

( 2 )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 3 ) John, leave the room.

(4) If Only John would leave the room?

(5) If John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the room.

在Searle看来,这五句话语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但在不同的场合,五句话实施了不同的言外之行为。

(六)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既然Searle把使用语言看作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社会行为,那么应该遵行哪些规则呢?前面我们提到Searle的老师Austin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在此基础上,Searle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使它们更完善。

在制约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的各种规则中,Searle首先区分出两大类: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调节独立地存在于规则之外的行为或活动。构成性规则则不同,遵守构成性规则本身便构成或产生某种形式的行为或活动,违反了构成性规则,这种行为或活动就不存在了。Searle区分这两类规则的目的是要说明使用语言这一种社会活动应遵循的是构成性规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实施某一行为,例如“命令”,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的一个规则,我们就不能有效地发出命令。

任何两个人在进行语言交际时.不论说话人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不论他想要实施什么言语行为,交际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具有语言交际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说话的一方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一方也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正确地领会说话一方的意图。

(七)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 发展

1)对行事行为的5个分类Searle (1979 : 12一20)把行事行为分为以下5类:

(1)断言类(assertives )

(2)指令类(directives )

(3)承诺类(commiasives)

(4)表达类(expressives )

(5)宜告类(declarations

Searle的分类具有一定的 科学性,但这样的分类是相当概括的。要把那么多种言语行为归纳成若干个大类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至今没有人突破他,提出更合理的分类。这也是大家至今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分类的原因。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常规昨非常规的间接言语行为

1975年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解释言外之力和句子形式或规约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言外之力和说话双方共有知识、会话原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从而弥补了他早期经典理论的不足。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目的在于想要说明和解释下面两个问题:

(1)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说话人在说出一句话来表示一定意思的同时怎么又表示另外的意思?

(2)从听话人的角度来看,听话人在听到这样的话语之后有是如何理解到说话人要表达的另外那层意思的?

Searle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之间之所以能传达出多于或有别于话语字面意义的含义,他所依靠的是他和听话人之间的共有知识,这其中包括语言和非语言信息,以及听话人所具有的一般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Searle看来,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两类:规约性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表现形式上,前者含有言外之力显示项(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ors)或言外之力显示手段(IFIDs),换言之,这类间接言语行为是通过使用一定的规约手段来实现的,依据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即合适条件可给以解释,听话人是根据语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规约习惯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例如使用can you pass me the salt?这类语句;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则没有明显的句法标记,要给以充分解释,听话人必须联系语境依据说话双方共有的知识、言语行为理论和某些会话原则才能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如:A提出: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这样的建议,B回答:I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但靠字面意义和和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人无法从B所说的字面意义中推断出表示“拒绝”的言外之力。

三、官语行为理论的 哲学意义

首先。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它使传统哲学家眼里的描述世界、传递信息、辨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从而人们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中来理解语言;

其次,对语言本质的看法的改变会直接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

第三,奥斯汀在意义的真假之外找到意义的另一因素一语用力量,从而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和;第四,“语用力量概念的引人,既为语用学与语义学划除了界线,又说明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语用力量”概念在语用学中的重要性可以与语义学中的“意义”概念相称。从这点来说,奥斯汀对语用学研究的推进,甚至比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进还要深人。这样,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语义学和语用进行了合理的整合。奥斯汀的学生塞尔曾对这一理论加以进一步的阐释,指出言语行为是一种派生的意向性,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在人脑、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从语言与世界这一外在的关系来说,语言作为一种行为直接参与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之中,从而使人类思想凝固、镶嵌于世界的图景之中。

从人脑与语言这一内在的关系来说,它可以通过人脑的意想状态激发出丰富的思想内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种功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它是表达世界的一种途径,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它是创造世界的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种产品。因此,在言语行为视野下,语言就成为协调内、外两个世界的有效方式.成为可以跨越任何边界的一种特殊资源。此外,奥斯汀在传统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人了新的评价维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这就使得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伦理、价值等领域变得可以言说,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这一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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